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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是什么?

    發布時間:2017-02-09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是什么?
    關于**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現就**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進行**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其小規模納稅人資格適用條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十九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規定 執行。
       二、提供應稅服務的營業稅改征**稅試點納稅人,進行**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其小規模納稅人資格適用條件,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 稅改征**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附件1)第三條第三款: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不經常提供應稅 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規定執行。
      三、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納稅人,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四、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程序,按照《**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38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2013621

      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一、根據《**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規定:**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ㄒ唬氖仑浳锷a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ǘ┏緱l**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span>
      三、根據《**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四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ㄒ唬┯泄潭ǖ纳a經營場所;
     ?。ǘ┠軌虬凑諊医y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四、根據《**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五條規定: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ㄒ唬﹤€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ǘ┻x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ㄈ┻x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稅試點**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 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現就營業稅改征**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試點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營改增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滿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三、試點實施前已取得**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四、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不滿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五、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辦法由試點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和本公告制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六、試點實施后,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營改增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七、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八、試點納稅人取得**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稅偷稅、騙取出口**和虛開**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九、本公告自20138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稅試點**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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